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6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665號原告 章智盈 上列原告與被告矽格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8款規定應經調解,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陸拾壹萬壹仟貳佰柒拾肆元(計算方式:月薪24,981元x12月x4年=1,199,088元;1,199,088元+412,186元=1,611,274元),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貳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8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8月3日
書記官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