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8號

原告 盧鵬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美慧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15萬元,又因本件係於民國113年12月30日起訴繫屬(見起訴狀本院收文戳章日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113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前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1條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俐臻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月22日

書記官蘇莞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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