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10年度屏簡字第276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屏簡字第276號
原   告  魏淑貞
訴訟代理人  魏淑鈴
被   告  黃健昌
被   告  吳士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暸之處,應再
開言詞辯論,其期日定本年110年9月8日下午2時20分整,兩
造應自行到場,不另通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2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潘豐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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