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438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信用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亮銓
相對人
即債務人古芸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貳仟陸佰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貳仟零壹拾肆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加計新臺幣壹佰元之違約金新臺幣參仟元,已計未收費用之新臺幣參仟壹佰元以三十日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3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