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救字第2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救字第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3年度救字第2號聲請人 吳宇森 相對人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代表人 羅五湖 上列當事人間勞工保險條例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行政訴訟法第101條規定:「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行政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
二、經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職業傷害補償給付保險金等之訴訟,因遲未提出正確之訴願決定書,經本院向被告查詢後,查知原告並未提起訴願程序,其起訴不備要件為不合法,業經本院以103年度簡字第142號行政訴訟裁定駁回在案。
則依行政訴訟法第101條但書規定,其訴訟救助之聲請亦應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6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周玉羣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7日
書記官黃瓊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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