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北簡字第17603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官小琪
被 告 黃絹雯(原名:黃琇珍、 黃清花 )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
109年1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柒萬捌仟玖佰貳拾捌元,及其中新臺
幣壹拾壹萬陸仟玖佰參拾肆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五月四日起至民國
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
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
算之利息;另新臺幣伍萬捌仟參佰玖拾壹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二月
二十二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捌佰捌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柒萬捌仟玖佰貳拾捌元為
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華民國109年1月31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蔡玉雪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並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
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9年1月31日
書記官陳黎諭
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1,990元
合計1,99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