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訴字第697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6年訴字第69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營利事業所得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訴字第00697號原告光發鍍金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甲○○(董事長)訴訟代理人 葉維惇 (會計師)複代理人 黃彥賓 (會計師)被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代表人 陳文宗 (局長)訴訟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因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業經本院於96年9月6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定96年10月9日下午5時0分為準備程序期日,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9月20日
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李得灶
法官林育如法官林玫君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9月20日
書記官黃明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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