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士簡字第727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張志強
訴訟代理人 黃泳瑗
被上訴人
即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7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聲明不服部分,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961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3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8月17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黃雅君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壹仟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17日
書記官吳俊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