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52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5248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63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詐欺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4年10月22日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罪,經本院以95年度壢簡字第2313號判決(偵查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22462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上開罪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3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黃翊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正本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院提出抗告。
書記官劉霜潔中華民國96年10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