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1年度雄救字第64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救字第64號

聲請人 蘇美娟

訴訟代理人 王建元 律師

相對人 劉永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下稱法扶基金會)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定,是經法扶基金會分會准許法律扶助者,其再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法院就其有無資力,應無庸再予審查,此觀諸該條修正理由自明。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因無資力,已向法扶基金會高雄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經該分會審查結果認聲請人之資力符合扶助標準而准予扶助,而依法聲請訴訟救助等情,有准予扶助證明書可參,又依聲請人所述原因事實,尚非顯無勝訴之望,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與上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1  日

高雄簡易庭法 官林玉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李月君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