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3年度交字第1630號
上訴人
即原告 黃國煒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交通部公路局高雄區監理所間交通裁決事件,對於民國114年6月6日本院113年度交字第1630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2款規定,按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11日
法官李明鴻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11日
書記官吳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