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4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1440號上訴人永絖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台科技開發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93年度訴字第1440號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94年5月6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443,02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3,03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6月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杰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4年6月1日
書記官鄭佩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