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北簡字第32365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黃珍珠
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北區辦事處(即 楊銘俊 之遺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二日下午二時
三十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蔡政哲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陳惠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