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89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89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8931號債權人臺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博文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潘龍城大中原交通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表明債務人大中原交通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
三、表明請求債務人大中原交通有限公司連帶給付之依據。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4年4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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