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83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8355號債權人中興保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孝信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日昶升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債權人現任之法定代理人,並補正簽章。
二、提出債務人日昶升企業有限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2年7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