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40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40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4021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君平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聲字第29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君平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拘役捌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劉君平所犯如附表所示犯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拘役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確定在案。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0月2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法官黎錦福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羅采蘋中華民國107年10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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