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8年度士調字第91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士調字第91號
聲 請 人 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甲○○
相 對 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調解事件,關於本院向聲請人溢收之調解費用
,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院於民國九十八年五月十九日向聲請人溢收之訴訟費用新台幣
壹仟元,應返還聲請人。
理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
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調解之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753,648元,因
此,聲請人應繳納之調解費用為1,000元,經查,聲請人於
遞狀時繳納調解費用2,000元,有收據1件在卷可佐,足見
本院向聲請人溢收訴訟費用1,000元,本院爰依前揭條文規
定,依職權將上開溢收之1,000元裁定返還原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9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 蔡文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陳麗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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