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消債清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清字第34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代理人 朱麗真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到院,逾期未補正,則駁回清算之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附件:
一、補正乙○○履次交付借貸金額之時間與履次貸與金額及借貸次數之總表與相關交付金額之證明文件。
二、說明96年7月10日由 吳鳳珠 轉入台北富邦銀行存戶號碼為000000000000之帳戶金額為100萬元之原因,且又於96年7月13日轉出88萬至帳號000000000000之原因。
三、提出97年迄今求職不順利之證明。中華民國98年10月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吳佳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10月8日
書記官黃曼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