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997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997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相對人即債務人 黃登財 (即 黃博彥 之繼承人)
林秀霞 (即黃博彥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在繼承被繼承人黃博彥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萬伍仟叁佰叁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萬叁仟柒佰壹拾貳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5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