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14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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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21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2143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蘇信華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12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蘇信華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蘇信華因犯竊盜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故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受刑人蘇信華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竊盜等案件,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參。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6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李宛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佳姿中華民國102年1月2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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