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3年度中小字第5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小字第58號

上訴人

即原告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訴訟代理人 陳茂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子琳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3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6,48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4月10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巫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10日

書記官許靜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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