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單禁沒字第6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單禁沒字第611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緯達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撤緩毒偵緝字第23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
3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檢出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白色透明結晶壹包(淨重零點捌陸肆公克,驗餘淨重零點捌伍捌公克)沒收銷燬。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署113年撤緩毒偵緝字第23號被告陳緯達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扣案檢出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白色透明結晶1包(淨重0.864公克,驗餘淨重0.858公克),為違禁物,又其包裝袋與該毒品難以單獨析離,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等規定,聲請裁定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屬實,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6月26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彭全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宥伶中華民國113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