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320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202號

債權人 劉夢輝

債務人喜悅萬怡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彩梅

債務人 陳運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拾肆萬壹仟元,及如附件附表所示之利息,並連帶賠償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

114年度司促字第003202號

編號

發票日

金額

提示日即利息起算日

支票號碼

(新臺幣)

001

110年11月7日

268,000元

110年11月8日

MM0000000

002

110年11月5日

273,000元

110年11月5日

MM0000000

中華民國114年3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世鵬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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