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6382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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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638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6382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務人 沈淑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貳仟玖佰陸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相對人沈淑瑛於91年10月4日向聲請人訂立信用卡契約,
卡號:0000000000000000,約定年利率為百分之20,結帳日則為每月2日,起息日則為結帳日之翌日起算,如有未繳足最低應繳金額或遲延繳款者則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5條約定加計違約金。詎料,相對人僅繳款本息至98年4月2日後即未再予履約,自持卡日起至98年4月2日止,總計欠款32965元,其中消費款(即本金)為29899元、利息3066元。至此,聲請人自得請求相對人一次付清前開款項暨本息。
㈡綜上所述,相對人自應清償前開之款項,又本件係請求一
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本案支付命令,以維權益,至感法便。釋明文件:帳務資料、申請書、約定條款。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5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9年5月19日
書記官王凱飛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16382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沈淑瑛│自民國(下同)│││││29899││98年4月3日起│││││元││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4.99計算之│││││││利息│││└──┴───┴─────┴──────┴──────┴───────┘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沈淑瑛│暨自98年4月3│││││29899││日起至清償日│││││元││止,按月計收│││││││600元違約金│││││││,逾期違約金│││││││之計收最高以│││││││連續三期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