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司票字第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票字第91號聲請人 劉若蘋 上列聲請人劉若蘋因與相對人 蕭豐得 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劉若蘋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釋明投遞法院為何?
二、如欲請求利息,請釋明「利息起算日(即提示日)」及「利率」為何?中華民國105年1月1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信昌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司票字第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票字第91號聲請人 劉若蘋 上列聲請人劉若蘋因與相對人 蕭豐得 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劉若蘋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釋明投遞法院為何?
二、如欲請求利息,請釋明「利息起算日(即提示日)」及「利率」為何?中華民國105年1月1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信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