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8年度板簡字第2946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板簡字第2946號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99年1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99年1月29日下午4時
,在本院板橋簡易庭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解惟本
書記官 黃大千
通 譯 王曉萍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
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柒萬捌仟陸佰捌拾肆元,及自民
國九十八年七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八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
月以內者,另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其超
逾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柒萬捌仟陸佰捌拾肆元
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等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
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
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乙○○於民國(下同)94年4月12日邀同被
告丙○○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000000元
,約定到期日為99年4月12日,惟於96年5月30日延長借款期
間至101年4月12日止,依年金法於每月12日按月平均攤付本
息,利息按原告之定儲利率指數加碼年息4.2﹪(合計5﹪)
計息,嗣後隨原告之定儲利率指數調整而調整,加碼幅度不
變,如未依約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借款視為全部到期,
除按原定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份,按上開利
率10﹪,逾期在6個月以上部份,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
約金。詎料被告乙○○依約繳至98年7月12日止,即未再依
約繳納,迭經原告催討均無效果,依貸款契約第11條第1項
之約定,本借款視為全部到期,應即清償等情。為此,爰依
借貸契約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原告
178684元及如主文第1項所載之利息及違約金。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原告貸款契約及增補契約暨
申請書等件影本各1份為證。被告等經合法通知而未到庭,
亦未提出書狀做何聲明或陳述,應認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實
。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
連帶清償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即無不
合,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至第4項訴訟適用簡易程
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被告得供相
當擔保金額而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9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黃大千
法官解惟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台北縣板橋市○○路○
段○○巷○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
前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黃大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