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373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37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三七三四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因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九十一年度聲沒字第八四五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玖包(毛重叁拾肆點伍公克)及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陸包(毛重捌拾玖點肆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度毒偵字第三0八六號被告甲○○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案件,經依法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已依法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該案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玖包(毛重叁拾肆點伍公克,聲請書概稱為一包)及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陸包(毛重捌拾玖點肆公克,聲請書概稱為一包)係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及第四十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毒品及專供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亦有明文。查本件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玖包(毛重叁拾肆點伍公克)及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陸包(毛重捌拾玖點肆公克),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規定之第一級及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揆諸首揭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劉錫賢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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