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09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09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099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務人 石正常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叁仟零伍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相對人於民國92年8月27日向聲請人訂立信用卡使用契約,依約定相對人得持卡於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等之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或依本行及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有關之規定及程序辦理預借現金交易,並須於當(次)月之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逾期應自結帳日之次日起按年利率百分之19.99計算之利息。
㈡、查相對人於104年8月18日最後繳款新臺幣(下同)3,000元後,未再清償其所欠款項;且相對人早已未依雙方合意之信用卡使用約定正常繳款,連續二期未繳足最低應繳金額,故聲請人於97年4月15日依本行約定條款第二十一條之規定終止契約,並依約定條款第二十二條第一項之規定,終止其期限利益。
㈢、系爭案款於97年7月轉列呆帳,即對內停止計息對外仍繼續主張利息(97年7月11日對外起算利息),轉列呆帳後尚有受償18,000元,充抵已計利息2,300元(即轉列呆帳前之利息)、97年7月11日至100年12月6日止之利息15,700元,計算式:本金23057X19.99%/365X1244日,故聲明起息日為
100年12月7日。
㈣、相對人至100年12月6日止共計結帳為23,057元未按期給付,其中23,057元為自92年8月27日起至97年4月15日止之消費款。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2月21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109年度司促字第1099號附表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石正常│自民國100年│至民國104年│年息百分之19.99│││23,057元││12月7日起│8月31日止│││││├──────┼──────┼────────┤││││自民國104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4.99│││││9月1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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