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22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2241號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務人 廖育慧 即 廖慶明 之繼承人債務人 廖芷芸 即廖慶明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等於繼承廖慶明所得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391,975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4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四、債務人如有其他戶籍地以外之可送達地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五、債務人如為獨資、合夥、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請債權人於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利快速合法送達。
附表:111年度司促字第002241號編號請求金額利息起算日年利率備註(新台幣)(至清償日止)(%)00158,038元(其中計息本金20,000元)104年9月1日15002333,937元(其中計息本金112,525元)104年9月1日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