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906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906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906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沈文斌 相對人即債務人 楊宇軒
林素心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萬捌仟柒佰叁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按日息萬分之五.四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8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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