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簡上字第1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簡上字第1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返還履約保證金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簡上字第185號附帶上訴人即被上訴人賀 季剛 即季剛土木技師事務所上列附帶上訴人與附帶被上訴人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二區養護工程處間因請求返還履約保證金等事件,對於本院臺中簡易庭中華民國107年3月13日106年度中簡字第3418號判決,提起附帶上訴。查附帶上訴人附帶上訴聲明固未具體指摘如何不服原審判決其敗訴範圍,然據其附帶上訴狀理由所載,附帶上訴人係對於原審判決其敗訴之新臺幣(下同)9萬8,941元部分不服,提起附帶上訴,是本件附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9萬8,94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附帶上訴人繳納。茲限附帶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附帶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6月19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李悌愷
法官鄭舜元法官廖欣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6月20日
書記官許家豪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