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53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533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務人 王鈴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貳萬肆仟玖佰壹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王鈴雅於民國96年8月21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債務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所示之本金及利息,及自97年4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97年10月23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新臺幣(下同)20,532元及費用6,496元。
(二)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月2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編│金額│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利率│├─┼─────────┼──────────┼──────┼──────────┼──────┤│1│197,889元│97年10月24日起至│20%│無│無││││清償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