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補字第1910號
原 告 森今創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雅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行動通信分公司間請求損
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
定為新臺幣(下同)31,24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崇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