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689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6890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徐良一 債務人 李宗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
(一)新台幣貳萬零叁拾壹元,及其中新台幣壹萬捌仟陸佰陸拾貳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延滯日民國九十六年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逾期第一個月當月收取新台幣參佰元違約金,逾期第二個月當月收取新台幣肆佰元違約金,逾期第三個月當月收取伍佰元違約金,最高以三個月為限。
(二)新台幣伍萬零肆佰貳拾玖元,及其中新台幣肆萬肆仟玖佰玖拾貳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3月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