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25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8年台上字第25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8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二五八○號
上訴人仟有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即清算人 范筑茹
吳照 張炳木 潘育英 訴訟代理人 許嘉昇 律師上訴人乙○○被上訴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二月十六日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第二審更審判決(八十六年度上更㈠字第七三號)之假執行部分,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連帶負擔。
理由按對第二審法院關於假執行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八條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就原判決關於假執行部分(忽視上訴人免為假執行之聲請)提起上訴,自非合法。(另參見本院六十三年台抗字第二七五號判例意旨)。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八十五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月二十八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朱錦娟
法官蘇茂秋法官蘇達志法官顏南全法官陳碧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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