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3年交字第275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113年度交字第2754號原告 林子雅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不服交通部公路局臺北市區監理所中華民國113年8月27日北市監基裁字第25-RA0000000號裁決,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2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三百元。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3第1項、第57條第1項第1、2款規定,應以書狀補正被告:交通部公路局臺北市區監理所,代表人: 江澍人 (所長)中華民國113年10月15日
法官陳雪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3年10月15日
書記官陳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