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42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42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427號聲請人 李建忠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於中華民國103年7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197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3年7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7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千儀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3年7月31日
書記官李惠茹┌─────────────────────────────────────┐│支票附表:103年度除字第427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 黃深騰 │台灣中小企│102年10月5日│107,680元│AC0000000│││││ 銀錦和分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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