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11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11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118號聲請人 郭芬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附表所示證券,前經本院107年度司催字第1561號公示催告在案,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民國108年1月2日屆滿,尚無人申報權利,而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各情,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故其聲請,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月31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陳琪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1月31日
書記官呂耘萱┌──────────────────────────────────┐│附表:108年度除字第118號│├──┬─────┬───────┬──────────┬──┬───┤│編號│發行公司│受益憑證名稱│受益憑證號碼│張數│單位數│├──┼─────┼───────┼──────────┼──┼───┤│001│日盛證券投│日盛亞洲機會證│20-D00-00-0000000-0│1│10,000│││資信託股份│券投資信託基金││││││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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