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68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684號聲請人天立電子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施明慧 代理人 朱孝彥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97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3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5月1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何佳蓉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3年5月10日
書記官黃馨儀附表: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據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1普萊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大坪林分行112年6月30日366,947元RC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