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7年度雄補字第681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雄補字第681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確認本票債權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00
0,000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
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莊珮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書逸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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