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91號原告 陳銘章 被告 陳塗山
許黃罕 蔣明源 蔣江雄 蔣明全 陳清祥 陳明文 蔡永順 蔡永華 陳宥任 陳建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13,268元(即土地面積2,053.07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3,000元/平方公尺應有部分1/12,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5,62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3月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端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3月7日
書記官馬嘉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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