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16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662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許添福上列受刑人因駕駛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1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添福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許添福因駕駛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4年7月31日判處有期徒刑10月及於105年6月30日判處有期徒刑8月。受刑人於104年12月23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5年10月2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審易字第1503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復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交訴字第3號判決處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其於104年12月23日送監執行,執行中經法務部於105年10月21日以法授矯字第10501080160號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6年6月22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06年6月10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5年10月21日法授矯字第10501080161號函及檢附之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紙在卷可考,是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7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高雅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高玉潔中華民國105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