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5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596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執字第4860號、96年度執聲字第6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附表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肆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甲○○因附表等罪,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6月21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許炎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璟佳中華民國96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