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742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聲減字第742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之1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偽造文書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75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1、2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之犯罪日期,因犯違反偽造文書等罪,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511號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0條第2項,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28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黃家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靖騰中華民國96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