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附民字第37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附民字第3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附民字第372號原告 林振廷
陳碧真 被告 許景琦 上列被告因誣告等案件(102年度訴字第120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8月12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慧珊
法官孫藝娜法官唐中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8月12日
書記官黃麗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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