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680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6804號債權人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 債務人 洪賴彩柔 即 洪賴碧娥
洪順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柒仟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暨按年息百分之十八‧二五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7月6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