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29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29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915號原告 鄧美桔 訴訟代理人 許煜婕 律師被告 鄧美續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價額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土地及其上臺中市○○區○○段0000○號建物(門牌號碼:臺中市○○區○○里○○路000巷00巷00號,權利範圍:1之1)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而如附表所示之土地民國113年1月之土地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11,500元,此有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在卷可稽,則如附表所示土地之公告現值詳如附表所示,又上開建物之房屋課稅現值為342,300元,亦有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113年房屋稅繳款書附卷足憑,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542,218元(計算式:925,980元+202,548元+7,744元+16,594元+47,052元+342,300元=1,542,21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3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依蓉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
書記官黃英寬附表(幣別:新臺幣)編號土地權利範圍面積公告現值計算式(元以下四捨五入)1臺中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1之180.52平方公尺925,980元11,500×80.52=925,9802同段193地號土地000000000分之0000000939.79平方公尺202,548元11,500×939.79×(0000000/000000000)=202,5483同段193之56地號土地0000000分之000000026.4平方公尺7,744元11,500×26.4×(0000000/00000000)=7,7444同段193之57地號土地00000000分之000000056.57平方公尺16,594元11,500×56.57×(0000000/00000000)=16,5945同段193之58地號土地00000000分之0000000160.4平方公尺47,052元11,500×160.4×(0000000/00000000)=47,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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