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808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1808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代理人 楊予銣 相對人即債務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即 王志良 之遺產管理
人)法定代理人 郭曉蓉
一、債務人應就管理被繼承人王志良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壹仟壹佰參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陸萬貳仟參佰肆拾肆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二十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以每月百分之二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收取上限新臺幣伍仟元,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一十三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查聲請人所提AIG信用卡約定條款第十七條就逾期違約金部分,約定應付當期應付帳款額扣除已付金額後之未付款部分百分之二逾期違約金,違約金收取上限新臺幣伍仟元等語,顯見當事人間已對違約金定有計算方式及請求上限,是本件聲請人另行請求到期違約金新臺幣捌仟柒佰貳拾肆元洵屬無據,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對支付命令駁回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具狀向司法事務官聲明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11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