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7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702號原告 楊紫瑩 被告 涂宥安
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1年5月4日下午3時,在本院民事第5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1年3月1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宜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3月19日
書記官伍幸怡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7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702號原告 楊紫瑩 被告 涂宥安
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1年5月4日下午3時,在本院民事第5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1年3月1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宜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3月19日
書記官伍幸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