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28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2814號原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蘇龍昇 被告 蔡傑立
林今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27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該裁定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1年7月1日送達原告訴訟代理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而原告逾期迄未補正繳納裁判費,則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為證,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許品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5日
書記官邱雅珍